本報北京3月11日電 (記者鄒倜然 鄭莉)連日來,工會界委員聚焦維護職工民主管理權利,建議制定或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保障職工在企業中的知情權、表達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近年來,我國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獲得了長足發展。根據全國總工會的年度統計,截至2013年9月底,全國已建工會的企事業單位中,單獨建立職代會制度的有457萬家,建立廠務公開制度的有453萬家;建立區域(行業)職代會覆蓋企業172萬家。尤其值得關註的是,除了傳統的國有企業外,許多民營企業也接納了職代會等民主管理形式,使經營管理特別是涉及職工利益的事項面向職工公開,接受職工監督,傾聽職工意見和建議。
  “我國有關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的立法已經相對滯後於實踐,‘老法’使進一步在所有企事業單位推行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增加了難度。”全國總工會副主席陳榮書委員說,不少基層工會主席曾抱怨,一些非公有制企業以此為藉口,拒絕實行民主管理。
  中國國防郵電工會主席董秀彬委員告訴記者,目前保障職工民主權利的法律法規不夠系統,有的還僅限於公有制企業。比如《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這部制定於上世紀80年代的條例已明顯不適用於當下的經濟形態。
  “現有法律中有不利於開展企業民主管理的地方,讓企業有空子可鑽。”陳榮書委員建議,在《公司法》中明確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法律地位,並規定所有公司制企業董事會中都應當有職工代表,明確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向職代會負責,從而進一步完善企業的民主管理制度。
  “如果有一部全國性的有關企業民主管理的法律,將會形成一個相對完備、具有中國特色的民主管理法律體系。”董秀彬委員則建議,為民主管理單獨立法。即全國人大將制定“企業民主管理法”列入立法計劃,由人大法工委或國務院法制辦牽頭,全國廠務公開協調小組成員單位等相關部門參與,開展“企業民主管理法”的調研、起草、論證工作,為依法維護職工民主權利創造一個更為有利的法律環境。
  (原標題:不讓企業拒絕民主管理有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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