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29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舉行《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新聞發佈會。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職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等報請減刑、假釋需開庭審理。
  孫軍工指出,對減刑、假釋案件實行開庭審理,有利於增強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信任;有利於人民法院在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時聽取來自監獄、罪犯及同監區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見,最大程度地實現案件審理的公平、公正。
  孫軍工介紹,《規定》第6條規定,對6類減刑、假釋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報請減刑的;
  2、報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釋一般規定的;
  3、公示期間收到不同意見的;
  4、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
  5、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系職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註度高的;
  6、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  (原標題:最高法:對6類減刑、假釋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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